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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见实效】朋友式合伙 仇人式散伙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杨小丽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3/28 11:44:0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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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之间合伙做生意很常见,合作后不欢而散的现象比比皆是。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小额速裁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林某与曹某欲合伙做水产品生意,2022年11月20日、12月2日,曹某以进货为由,让林某转给其资金共计13500元。后因生意没做成,曹某将本金挪用,截至2023年2月20日,尚欠林某8600元未还。经多次索要未果,林某将曹某诉至肃州区法院。

法院立案后,办案法官认真仔细审查了案件材料,深入分析案情,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涉案标的较小,为最大程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诉累,及时妥善地化解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办案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办案法官耐心释法,从情、法、理的角度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曹某按期给付8600元合伙款,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针对目前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合伙经营日渐增多,个人合伙经营活动呈现无书面合伙协议、账目不清、财务制度缺失、责任不明、入伙及退伙机制不健全等特点,合伙人之间不仅需要双方诚实守信、更需要用相关法律来保护合伙关系,合伙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非执行合伙人的监督权,及时对一些具有风险的经营行为、交易行为提出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