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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肃州区法院:调解成功,审判执行两案一并结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王雅洁 包丽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3/31 10:40:4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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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0日,肃州区法院小额速裁庭包丽法官在调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将关联的另一起案件一并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最大限度减少了群众的诉累,消除了潜在的矛盾隐患,切实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高效、便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经第三人夏某介绍,原告酒泉某职业教育有限责任公司租用被告酒泉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金塔县、肃州区的果皮箱灯箱广告位多年。2022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户外灯箱广告发布合同》后,原告将部分租金转给第三人夏某,第三人夏某在扣除自己的佣金后,将剩余款项转给被告公司。因合同约定的灯箱位被重新规划,被告将双方合同约定所要广告植入其他位置灯箱中,并拆除了部分灯箱,双方最终协商未果,故发生纠纷。

因两起案件原、被告均系同一公司。案件承办法官在决定合并审理两案后,发现原、被告合作多年,矛盾并不深,遂当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提出被告在发布关于原告公司的宣传广告时,在同一灯箱的背面还发布了与原告公司同类型的广告,造成同业竞争现象,且被告在拆除或更换灯箱时,双方未及时沟通,故没有付清剩余款项,造成纠纷;但被告辩称原告未付清合同约定的款项,本着合作多年的基础,其为原告至今都播放宣传广告,并未拆除。案件承办法官以双方合作多年为基础,耐心给原、被告进行调解,并给中间人第三人做工作,最终第三人亦同意放弃佣金。今后由原、被告自行联系合作,被告亦承诺今后避免在同一灯箱发布同类型广告,原、被告化解纠纷,握手言和,互加微信后承诺还将继续合作,原告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耐心、认真、细致、高效调解,是案件承办法官依法履职尽责、践行司法为民的生动刻画,也是肃州区法院法官们坚持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这几个字扎实的践行在日常办案工作中的生动体现。审判与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两项重要工作,审判是执行的依据,执行是审判结果的实现。肃州区法院坚持审执一盘棋思想,加强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的联动,做好审判与执行工作的衔接,敦促当事人在审判调解中履行,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