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的耕地相邻,被告在点燃自己耕地的杂草时,遇到西北风,火势失控蔓延至原告的耕地,造成原告1.5亩地的树木以及邻近住户的其他财产受损。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烧毁的树木损失9万余元。
庭审时,被告态度强硬,且认为原告的树木本来就是病虫树木,拒绝进行赔偿,双方剑拔弩张,互不相让。虽消防部门对受损树木的损失进行了评估鉴定,但未考虑到树木的天牛虫害问题,未能真实反映出原告的实际损失。
庭审中,被告申请对树木实际受损价值重新鉴定,鉴定费无疑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诉讼支出。正所谓“近水知鱼性,近山知鸟音”,法官决定进行实地调查并组织双方调解。同时请乡镇林业站、村委会的同志前往现场进行勘验。林业站的同志对受损树木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虫害给出专业意见,村委会的同志与法官对被告烧毁树木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被告随即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诚恳的向原告道歉,原告心中怨气消除,打开心结。法官认为此时的调解时机已经成熟,遂当即在田间地头展开了调解工作。经过法官、村书记的耐心明法释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赔偿原告树木损失37000元。
从庄严的法庭换到当事人家中,变换的是庭审地点,不变的是为民初心。此次现场调解,迈出去的是脚步,带回来的是民心,让群众享受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也是肃州区法院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个缩影。该案的处理秉持“联动多部门、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宗旨,开创了多部门联动的新时期马锡五办案“新模式”。通过法官以道德的感化辅之以耐心地调解,不仅解开了当事人之间的法结,还解开了其心结,真正将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去,最终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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