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曹某等19人来到金塔县人民法院鼎新法庭,称某种业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制种款,申请强制执行未履行案款及约定的违约金。
经审查,曹某等19人与某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因该种业公司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引发诉讼,案涉款项46万余元。鼎新法庭在收案后立即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经过法官的努力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该种业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向曹某等19人全额付款。种业公司还承诺:“若未按期履行,自愿承担10%的违约金”。目前,约定付款期限已过,该种业公司尚有2万元制种款未付清,按照约定,该公司需承担5万余元的违约金。
对于这样的结果,办案法官既为辛苦劳作的农民不能按期拿到应得制种款感到同情,同时也为该公司因不按照约定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承受更大经济损失感到惋惜和无奈。但是,法院的调解书是根据双方自愿原则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司法文书,不容任何人违反。因此,为维护曹某等19人的合法权益,金塔法院依法对该公司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法官提醒: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要把诚信作为立身之本、立业之本。法院是诚信体系建设的“守门员”,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意见,一定要以诚信的心态和原则去及时履行义务。要构建诚信社会,公民要谨记诚信做人,法院要公正司法,让司法贴近群众,让公正直抵民心,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讲诚信、人人受诚信的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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