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宁某系同学关系,多年来双方关系一直较好。宁某与黄某合意,黄某以其所有的重型自卸式车辆入股,宁某驾驶该车辆进行经营活动,合伙利润由二人各得50%。第一年经营所得经营收入定期分红后,大家都乐呵呵的。可到了第二年,宁某在结算后,迟迟不肯给黄某分红。黄某遂一纸诉状将宁某诉至敦煌市人民法院。
在审查了解了案件材料后,七里镇法庭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到庭详细了解情况。宁某表示在车辆经营过程中被拖欠的运输费迟迟索要不回,当庭与黄某结算后表示在月底前一次性将分红款给付黄某。法庭随即出具调解笔录,双方签字确认,案结事了,朋友之间握手言和,表示将继续合伙经营车辆,并就今后经营所得分红时间进行了协商,避免再次出现此类矛盾。
据悉,敦煌法院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不断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在立案审查时根据向当事人了解的相关情况,对于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案件,随即组织调解,手续简单,不拘泥于形式,使群众只跑一趟即可解决矛盾纠纷。敦煌法院将不断弘扬和拓展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涵和意义,努力让人民群众既能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又能感受到案件处理的便捷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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