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涉执财产处置进度,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4月10日,肃州区法院对已经判决腾房,却迟迟未能执行的一处房产进行强制腾退。执行现场是否顺利,房屋腾退程序到底是怎样进行的?现在,请您跟随法院执行人员一起来到执行现场看看吧。
案情简介:该腾退房屋系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杨某名下有位于酒泉市肃州区南苑小区某处房屋一套,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决定在2023年4月10日对上述房屋进行强制腾退工作。
“经与被执行人、网格长反复确认,被执行人王某、杨某名下所有的该套住房系毛坯房,长期无人居住,因钥匙丢失,现对房屋进行强制开启!”随着执行法官一声令下,遂破拆门锁进入。进入之后发现该房屋系毛坯房,长期无人居住,且被执行人比较配合,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对房内所有物品进行搜查、清点登记、拍照留存。酒泉市阳光公证处公证人员对整个执行过程进行了公证,物业、网格长见证了强制腾退全过程。“报告法官,涉执房屋全部腾退完毕并张贴封条。”经过1个多小时紧张有序的清腾,该处房产顺利腾退完毕。
据悉,肃州区法院推进房屋强制腾退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腾房前期执行法官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张贴并公示腾房公告、开展房屋调查、与被执行人反复沟通、做工作,做好做足前期准备工作;在腾房过程中,由案件承办法官现场指挥、直接组织腾房工作,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网格长等参与、见证执行,确保腾房工作顺利、公开、公正,维护法律权威,压缩失信人员“生存空间”,形成执行威慑。在腾房工作结束后,立即启动房屋交付、评估拍卖程序,加快财产处置力度,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据了解,肃州区法院计划从5月起开展集中强制腾退、搬迁、交付执行专项执行行动,集中腾退一批涉执房产,届时将直播强制腾退全过程,请大家及时关注肃州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让我们一起“云执行”吧。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住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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