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庄某浩、王某萍系肃州区某村组村民,是庄某峰、庄某云、庄某英三人的父母,2013年该村组土地被征用,2016年户主会议确定该村组安置政策为以地换房,即被征地农户每户分两套住房、一套门店。当时,该村委会核定确认庄某浩、王某萍夫妇属独立登记的单独户,符合该村组安置政策。2016年8月,该村委会进行安置房分配时取消了庄某浩、王某萍夫妇的分配权,以指定方式为其分配了一套毛坯住房,理由是庄某浩、王某萍有两个儿子,次子庄某云因招工户口已迁出不再分配范围内,二人虽与长子庄某峰分家在先,但两家共用一个宅基地,王某峰已按该组分配方案享受了分配政策,故对庄某浩、王某萍指定一套住房进行安置。2020年7月7日,庄某浩去世。同年,王某萍、庄某峰、庄某云、庄某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村委会向其交付征地后应补偿的一套门店和一套住宅。★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依法征收的集体所有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补偿款,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某村组土地被征用后,经村民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该组村民按户享有征地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住宅房两套、门店一套。庄某浩、王某萍夫妇系该村组村民,履行村民义务,应当与同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分配利益。该村委会以庄某浩、王某萍夫妇与其子庄某峰共用一处宅基地为由,对庄某浩、王某萍夫妇分配土地补偿款、安置住宅房一套。经查,庄某浩、王某萍夫妇与庄某峰共用一处宅基地属实,但该宅基地登记在庄某浩名下,其与长子庄某峰作为独立两户,分别履行村民义务,参照该村组安置房分配办法:“只有一宗宅基地但有两个儿子,其中一个或两个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在征地户口截止前已领取了结婚证的,虽无宅基地,但原则上应按一户对待”“按照安置房分配的基本条件确定正常分配户,以户为单位一次性分配两套住房,门店房可同时分配也可另行分配”之规定,庄某浩、王某萍夫妇与其子庄某峰应当分别享有分配利益,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虽具有一定自治权力,但对于庄某浩、王某萍夫妇分配方案的讨论明显与事实不符,应予调整。庄某浩、王某萍夫妇经分配已获得土地补偿款及安置住宅房一套,该村委会应当根据法定程序向庄某浩、王某萍夫妇分配剩余安置住宅房一套、门店一套。★
王某萍、庄某峰、庄某云、庄某英起诉要求村委会交付安置住房及门店,实际为庄某浩、王某萍夫妇享有的村民分配利益,具有专属性质,庄某浩虽已去世,但不影响王某萍继续享有该户分配利益;庄某峰、庄某云、庄某英虽享有继承权,但继承份额尚不明确,故对庄某峰、庄某云、庄某英要求村委会交付房屋的诉求不予支持。因此判决该村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向王某萍分配剩余安置住宅房一套、门店一套。★
【典型意义】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农村土地面临着大面积的征收重建,受我国农村传统习惯影响,父母与子女,尤其是儿子分户共用一处宅基地的情形屡见不鲜。本案中,王某萍夫妇独立登记为一户,宅基地亦登记在其一户名下,王某萍作为该村组集体组织成员,应当与其他村民平等的享有分配权,且王某萍系六十多岁的老年人,法院依法果断作出判决,从法律上及时、有效的保障了王某萍的合法权益,也符合我国当前“老有所养”、“老有所居”、“老有所依”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本案的处理,及时有效的保护了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亦为村镇处理相关土地纠纷提供了很好的指引,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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