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郑某芳系肃州区某村村民,2017年5月,郑某芳与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约定郑某芳所有的土地权益被征收后,其同意按照《该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执行相关内容。2019年1月,该村委会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安置小区联建协议》,其中约定:“该村委会按每户两套住宅、一套门店的标准给被征地农户进行分配”。郑某芳作为该村村民,与同组其他村民共同在该协议户主签字处签名捺印。2021年5月8日,该村委会经户主会议讨论后形成“安置分配方案”,其中约定“本次安置房屋分配应遵循‘三证’齐全原则,即农村居民户口本、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凡是缺一证的户其中分配的一套住房按每平方米3000元向村集体缴纳房屋成本款”。郑某芳为该组缺证农户之一,因此只分得住房一套、门店一套。今年,郑某芳将该村委员会诉至肃州区法院,要求向其分配剩余安置住房一套。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依法征收的集体所有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补偿款,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根据当事人提供证据可知,该村组在《协议》《安置小区联建协议》形成期间,已经明确安置房分配利益方案,该分配方案应当有效,又因郑某芳具备该村村民资格,其在村组享有的土地利益已被依法征收,故郑某芳有权按照两套住宅、一套门店的分配方案获得安置房补偿。该村委会以郑某芳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由,仅向其分得一套住房、一套门店。经查,郑某芳未能在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过错不应归责于郑某芳,该村委会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村民会议的形式否定已经达成的村民决议,与法相悖,因此对郑某芳要求该村委会向其分配剩余住房一套的诉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本案中,该村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均应当平等的享有分配权。该村组村民会议将郑某芳未获得土地经营权证书的过错责任直接归责于郑某芳,其明显不当。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进行经营和管理,亦有义务对该村组的错误分配行为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其在村民户主会议明显有悖于法律的情形下,依然以所谓的村民会议形式,以大多数村民同意的幌子为由,堂而皇之地剥夺了郑某芳的平等分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以及宅基地使用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践中,在征地拆迁补偿中,侵害妇女权益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该农村妇女名义上有地,但实际为“空挂户”,本案支持女性村民的诉请不仅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更引导树立了“男女平等”的正确价值导向。该案判决后,该村小组同意按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依此给予郑某芳以外的几名村民同等的村民待遇,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三效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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