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总,我们既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又是多年的朋友,一直保持着这么好的合作关系,怎么把我起诉到法院了?”,“翟总,我也不想起诉你们,可现在实在是没有办法,公司也周转不开了,急需要这笔资金!”这是开庭前双方当事人的一段谈话。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李某公司与翟某公司本是多年的生意合作伙伴,因翟某公司未向李某公司结清货款而引起纠纷,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诉至法院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李某公司未及时出具增值税发票,且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存在一定的误会,双方都在置气,才出现互不相让的局面。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原、被告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同意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被告也表示,将放下之前的误会,一次性履行完毕剩余货款121余万元,双方握手言和,表示将继续加强合作,共同发展。随后,李某公司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至此,纠纷得到妥善解决,既有效帮助企业解决了实际难题,又营造了宽容和谐的营商环境。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