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因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遂裁定该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甘肃某电气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公司因代发工资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要求被告退回多发的工资但一直未果,遂提起诉讼。受理案件后,法院依法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了双方权利和义务。开庭当天,原告甘肃某电气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法庭提交不能参加庭审的正当理由。承办法官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由原告甘肃某电气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活动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大量存在,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严重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我国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以及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希望当事人合理安排自己行程及时间,按时参加诉讼。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庭应提前与法官沟通协调,积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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