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常识准则,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以身试法者”屡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
4月7日,被告人小强(化名)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诉机关起诉至阿克塞县人民法院。县法院收到案件后,4月10日,严格依法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强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小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收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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