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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 金塔县法院:房屋渗水引纠纷 强制执行促履行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王丽娟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4/24 9:17:3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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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威慑机制,顺利执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1年12月,家住某小区某单元2楼的王某家中卫生间马桶向外溢水导致家中房屋、地面全部被水浸泡,造成损失1万余元。后经物业公司排查,负一层排水主管弯头部位堵塞是造成此次排水问题的原因,经物业疏通发现堵塞物有塑料袋、卫生纸等杂物,此次排水总管堵塞是导致王某家中严重泡水的原因。后物业组织相关业主多次调解未果,2022年1月,王某将与水管堵塞相关联的该单元其余11名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财产损失1.1万余元。法院依法判令11名业主分别每人赔偿王某1048.33元。判决生效后,11名被告均未自觉履行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坚持调解先行理念,努力维护邻里和谐关系,一一电话通知被执行人,耐心释明法律规定,但被执行人均认为不应承担责任而拒绝履行,也无调解意愿。鉴于此,执行干警综合运用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查询,并依法对11名被执行人名下足额存款中应履行的部分予以扣划。至此,一起看似简单的执行案件,通过执行干警近一个月的努力才得以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上述案件,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共同使用同一下水管道,应当共同维护管道畅通,保证公共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因该下水管道堵塞造成原告房屋内财产损失,而目前无证据证实造成下水管道堵塞具体是谁的过错,在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原告与被告不当使用的可能性,即不能排除原告自身与被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