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请人某银行代理人龚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一起带着锦旗来到敦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点名要送给案件的承办法官。见到锦旗,承办法官十分惊讶:“你们的案子还没有执行完毕,怎么就送锦旗了呢?”龚某哈哈一笑,回答道:“虽然没有执行完毕,但你们的付出我们是看在眼里的,锦旗就是我们的肯定!”
被执行人张某系公司法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链断裂不得不向银行贷款,受各种因素影响,到期债务未能如约还款,因此银行提起了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如实申报了个人及公司名下财产情况,并表示目前企业形势已开始回暖,申请暂不对企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院可以先执行个人名下保险、存款27余万元,剩余用企业收入来偿还债务。执行员核实被执行人情况和执行意愿后,与申请人沟通了执行意见,申请人表示:体谅被执行人经营困境,同意暂不对企业采取失信惩戒等强制措施。
通过执行员的协调沟通,得到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一致认可,化解了被执行人的信用危机,案件顺利执行到位27余万元。“放水养鱼”,获得了申请人赠送锦旗的肯定。本案的执行,体现了敦煌市人民法院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不同案情灵活采用不同执行方式,通过善意执行,获得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一致认可,达到共赢的效果,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