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婚约财产引起的纠纷,经法庭调解,女方当庭返还彩礼2万元以及三金首饰和苹果手机一部。
2019年小张(女)与小王(男)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后谈婚,并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小王给小张购买三金首饰和苹果手机一部花费2万余元,并给了小张父母3万元彩礼。订婚后,双方各种矛盾不断,甚至大打出手,遂解除婚约,但因为彩礼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小张外出打工,小王索要无果后,遂将小张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彩礼及其他物品合计5万元。
庭审中,经法官询问,双方都不愿意重归于好,因彩礼返还问题双方争议较大,且双方父母参与其中,矛盾一触即发,法官则“背对背”分头对双方进行调解。通过法官释法说理,又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男方的经济状况耐心进行一番说服教育后,最终,女方同意当庭返还彩礼2万元及三金(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苹果手机一部,一起因彩礼返还引起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释法:
近年来,因彩礼返还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常见于农村地区,彩礼是中国婚嫁习俗之一,可一旦双方有了矛盾,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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