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生活中,不论职位高低、薪酬多少,一旦对公有财产起了贪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监守自盗,早晚会付出惨重的代价,得不偿失。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底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瓜州县某公司业务员之便,在向其负责的片区商户收取货款、调换商品的过程中,先后侵占商户交付的货款7万余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个人日常开销等。案发后,杨某退赔侵占资金5000元。
法官提醒:律己从严须从点滴做起,守纪以恒勿以小而不为。在工作实践、生活中,不要因一时糊涂,让自己背负一生的污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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