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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200元蝇头小利换来半年牢狱之灾,值吗?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韩婧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3/5/16 15:26:3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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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介绍卖淫案。被告人王某某因犯介绍卖淫罪,获刑六个月。

王某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为了能多挣点钱,利用经营出租车的便利,先后两次介绍两名女子进行卖淫活动。王某某从中收取介绍费共计200元。敦煌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综合被告人王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之后,作出判决,以介绍卖淫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相应的罚金,追缴其违法所得200元。一审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此也奉劝大家自觉抵制不良诱惑,规范经营,不要抱有任何的侥幸心理和不劳而获的心态,远离“黄、赌、毒”等败坏社会道德风气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官说法】

介绍卖淫罪,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