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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创稳】 非法出售银行卡 “走账”走出帮信罪

来源: 作者:朱德孜剑 责任编辑:阿克塞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5/16 18:28:5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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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阿克塞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赵某当庭悔罪,自愿认罪认罚。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阿克塞县务工人员毛某因装修急需用钱,在某网络贷款平台申请贷款,通过添加自称贷款客服的微信联络人员进行贷款操作,贷款客服以测试账号、关联账号、账号解冻为由多次要求毛某转账。毛某应要求多次转账,累计151431.99元,后自知可能被骗,向公安机关报警。根据被害人毛某陈述,被骗资金转入到了赵某名下的银行卡内。

审理过程

经审查,被告人赵某在外务工期间,认识了绰号“黑蛋”的男子,在得知自己办理的银行卡可以出售赚钱后,经由“黑蛋”联系买家,在杨某(另案判决)带领下办理银行卡并以1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诈骗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支付结算,期间,赵某多次通过“刷脸”的验证方式帮助支付结算。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1657805.0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阿克塞县人民法院依法被告人赵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千元;违法所得一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的银行卡二张,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为蝇头小利,付出惨重代价,造成无法挽回的法律后果。警醒广大人民群众,保护好个人信息,切莫轻信网络贷款等虚假信息,“转账、验证”更需谨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收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