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阿克塞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买卖身份证件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通过微信群中办理假证的小广告,以150元的价格办理了一张伪造的准驾车型A2的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9月26日,机动车驾驶人刘某使用购买的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青海方向驶往甘肃敦煌方向,车辆行驶至当金山垭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询,该机动车驾驶证系假证。
审理过程
经审查,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有故意犯罪前科,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购买并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同时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从一重罪处罚,应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定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定性为买卖身份证件罪。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切莫心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造成无法挽回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收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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