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浪某某从敦煌法院领取123015元赔偿款时连声称赞法官调解效果好、法院办案效率高。
原来,2022年12月2日15时43分,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浪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造成浪某某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尾骨骨折,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浪某某无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浪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126080.2元。
法官了解案情后,组织双方核对浪某某的住院病历、费用清单等材料,结合医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核算赔偿项目、费用计算标准,最终促成调解意见。该案从2023年4月10日立案,到5月4日调解结案、再到5月23日浪某某领取赔偿款仅用44天,既体现了高效快捷、又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了司法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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