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但双方并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对子女不管不问,子女可否请求一方给付抚养费?
案情回顾
甲某与乙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一女,取名甲某某。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4年,双方分居,乙某回丙市生活至今。期间,婚生女甲某某一直跟随乙某生活、学习。2015年10月,2023年3月,乙某先后向本院递交诉状,要求起诉离婚,同时起诉要求甲某一次性支付自2014年至起诉之日婚生女的抚养费用30000元,并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甲某认为双方未离婚,所以不支付婚内的抚养费。法官审理后支持了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不论夫妻的婚姻状况如何,双方都应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和教育所需。婚内抚养费是离婚诉讼中一方为承担抚养义务而实际产生的费用,为最大程度保障子女权益,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考虑产生的实际数额、夫妻双方分居时间、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及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而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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