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阿克塞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据悉,2022年11月3日,被告人周某下班后和同宿舍的李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周某与朱某酒后发生口角,后朱某离开。周某随后前往朱某宿舍,使用木棒和铁榔头对朱某的头部进行击打,致使朱某头部受伤。后经伤情鉴定,朱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朱某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使用木棒、铁榔头等凶器对被害人实施伤害,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由于被告人周某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阿克塞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经济损失56293.72元。
法官提醒:
朋友相聚,饮酒要适度适量,切莫贪杯纵酒,冲动行事。打架无赢家,打输住院,打赢坐牢,法律红线不得触碰。世上没有“后悔药”,以身试法,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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