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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金塔县法院:证据不足难维权 法官调解挽损失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马会霞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6/7 10:04:2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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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调解处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5000元。

2014年初,张某为甲公司进行厂区修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工程量及相应价款。张某带领工程队完成约定工程量后,却未及时与甲公司进行结算。后因甲公司负责人更换,张某催要多年该笔工程款未果。2018年在张某的不懈努力下,该厂区工作人员陈某为张某出具证明一份,证实张某进行厂区修葺一事情况属实。但因工程量自始至终未核算,故对工程总量及最终工程价款记录不详。随着时间更替,张某多年向甲公司催款未果,于2023年将甲公司诉讼法院。

办案法官于庭前主动向双方当事人核实情况后发现,由于张某缺乏证据意识,未能及时搜集和保留证据,所能提供的证据对于诉争事实的证明力较弱。而甲公司对于张某进行厂区修葺一事表示认可,但对工程量及价款计算的实际情况存疑,故迟迟未能付款。了解到该情况后,办案法官释法析理,沟通协调,最终甲公司表示愿意向张某支付15000元工程款,张某亦表示同意。最终该案圆满落下帷幕。

法官提示:民事诉讼主要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少数情况下会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很多当事人主张维权却因证据不足而败诉,故在增强维权意识的同时,更要细心搜集保存证据,便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