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夏某为获蝇头小利,在明知其提供的银行卡用于给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走账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最后换来九个月的牢狱之灾及四千元的罚金。
2022年11月初,被告人夏某在聊天软件上认识一男子,该男子给夏某介绍了通过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走账”(转移支付资金)的赚钱方式,约定每天给其500元的报酬,夏某因信用卡欠债急需用钱便答应提议。11月中旬,夏某将其实名办理的银行卡提供给曹姓男子,该男子告诉夏某其提供的银行卡走账的资金是网络赌博平台上赌博充值的钱,但为获利,夏某仍将银行卡提供给该男子使用,并提供刷脸认证等服务。经查,夏某为网络犯罪分子转移支付涉案资金共计34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夏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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