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佛寺法庭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既突出执行工作强制力,维护司法权威,体现公信力;又兼顾各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诉求,不仅有强度,还存有温度。近日,该法庭成功执结了一起家庭婚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矛盾得以圆满化解。
— 基本案情 —
2014年3月,原告张某与被告裴某经人介绍相识相知。同年12月12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在二人日常生活中,双方由于家庭琐事常发生争执,故诉至肃州区人民法院请求离婚。2021年7月,经本院调解,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女由被告裴某抚养,原告张某自2021年8月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45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
2023年4月,因原告张某自离婚后外出务工,期间未曾支付被告裴某女儿的抚养费,故裴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四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后执行法官通过被执行人张某支付宝绑定电话与之取得联系,并向被执行人张某告知未按期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的后果后,被执行人张某表示自己不是不愿支付,只是双方离异后,申请人裴某将其微信、电话全部拉黑,自己多次前往探望其女儿未果,故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
— 执行过程 —
在了解到案件矛盾点后,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执行、司法为民的理念,一边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被执行人张某沟通,督促其履行法定给付义务,另一边对本案申请人裴某进行约谈。在被执行人张某一次性履行了自2021年8月至今的抚养费后,申请人裴某表示自己阻碍张某探视孩子的行为确有不妥,同意被执行人张某在寒暑假期间对孩子进行探视,并向法庭做出承诺不会阻碍被执行人张某行使其探视权,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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