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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讲堂】敦煌市法院:服务不满意,可以拒缴物业费吗?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陈娟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3/6/16 17:48:0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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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虽小,关乎民生,物业服务不仅联系千家万户,而且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法治社会建设不断推向深入,业主维权意识显著增强,发生在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日趋增多,调解协商不了,便诉诸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如何妥善此类矛盾纠纷,且看今日法官说法。

【案情简介】某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由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X某的贵重财务不慎在小区内遗失,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监控视频,使X 某的财物丢失未能找回,至此X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义务,从当年起拒绝缴纳物业费。经多次协商无果,物业公司遂起诉X某要求给付欠缴物业费及违约金。最终经过法院审理,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裁决由X某限期缴纳欠费及违约金。

看似简单的案例,其中涉及到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法官说法】因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的特点,涉及小区全体居民的公共利益,不能因个别业主的判断,影响物业公司对小区的整体运行管理,而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但是,确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等严重问题,可以视情形适当减免物业费。

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小区整体环境的维护,需要物业公司与全体业主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实现人民对美好居住环境的需要。一方面,物业服务公司要积极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严格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专业化水平,使业主发自内心的认同物业公司的服务。另一方面,小区业主要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履行缴费义务,采用正确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在条件成熟时,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大家与物业公司协调沟通,从而实现小区的共治共管,依法维护广大业主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