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6月14日,敦煌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朱某与刘某系夫妻,朱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分割登记在刘某名下的房产一套。经审理,刘某名下的房产为婚前刘某父母出资为其购买,婚后刘某与朱某共同使用。后该案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朱某撤诉。
该案涉及离婚时婚前房产分割问题,那么对于离婚时婚前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呢,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形:
1.婚前由一方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房产,如果全款购买或者还清贷款属于个人财产;婚前一方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共同财产。
2.双方婚前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属于共同财产。
3.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于个人财产;婚前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买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房产,婚后由夫妻双方偿还贷款,应该按照共同还贷和房屋增值部分分割,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共同财产;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双方子女购买房产,属于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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