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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敦煌市法院:连带责任保证是什么?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马杰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3/6/28 18:10:1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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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敦煌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12月,甲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乙银行申请贷款,并由丙某、丁某提供保证担保,各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担保方式、担保范围等进行了约定。借款到期后,乙银行多次向借款人、担保人催收未果,诉至法院。庭审中,担保人丙某、丁某提出借款人甲某经营的公司仍然存在,且公司有固定的设施,有能力偿还借款本息,故应当先由借款人甲某承担偿还责任,借款人资产不足以偿还的,再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经审查乙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其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因此,法院审理判决由借款人甲某就借款本息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丙某、丁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