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至30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4起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开设赌场犯罪案件,共计18人到庭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冒某某、袁某某、洪某某、乔某某等18人在网络直播平台做主播期间,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获取返利,积极推广并发展下线玩家,获取服务费,并接受下家投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前,法院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部分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庭审中,各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认罚。合议庭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整个庭审过程庄严肃穆,秩序井然。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
近年来,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持续高发,犯罪分子通过搭建网络赌博平台,利用网络游戏、直播网站等平台投放赌博游戏广告,通过设置返利积分等方式诱导网民参赌、投注。在此提醒大家,浏览网站需谨慎,不明链接勿点击,谨防落入网络赌博的陷阱。赌博不仅是一种恶习,更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且勿因贪图小利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
【普法小知识】
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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