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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死亡的怎么办?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沈妍玲 许丽丽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7/11 10:11:0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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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是理所当然的事,但如果借钱的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究竟有没有义务替死亡的一方偿还生前所欠的债务?近日,肃州区法院速裁庭沈妍玲团队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2019年9月6日,被告窦某某的配偶焦某某向原告酒泉市某银行申请借款80000元,借款用途为种植。被告窦某某作为财产共有人签字确认,承诺同意借款申请人向原告申请办理借款,若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愿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日,被告窦某某及其配偶焦某某与原告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2020年4月11日,焦某某因故死亡。原告以截止2020年12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9998.88元,利息5359.51元为由,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息。

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窦某某及其配偶焦某某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已依约向被告窦某某及其配偶焦某某发放贷款,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虽然被告窦某某的配偶焦某某已去世,因上述贷款发生在被告窦某某与焦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夫妻双方有贷款合意,故上述贷款本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