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
电动车早已成为主流的代步工具
出行虽然方便
但不要忽略了安全问题
电动车充电起火,纠纷如何解?
近日,肃州区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两起财产损害纠纷案件,将情、理、法相融合,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3日20时20分许,酒泉市肃州区东关楼群某小区发生火灾。经酒泉市肃州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查起火原因,为该楼楼下停放的车牌号为临时41XXX号电动车充电时发生故障引发火灾,登记车主为高某某。该火灾造成梁某家的两扇窗户、窗帘、三个太阳能电池板、一个洗手盆被烧毁;刘某的一辆电动车、一辆三轮车被烧毁。
【法院处理】
本案起火原因为李某在屋内的电动自行车电池自燃导致,李某作为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应当对屋内的设施设备尽到谨慎使用和管理的义务。
“他必须赔偿我们,这对我们损失太大了!”
“赔我肯定赔,但你们有的电动车都好几年了,折旧这方面也要算清楚,不然我不接受!”
开庭时,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如何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赔偿平衡?成为了解开双方矛盾“疙瘩”的关键所在。案件承办法官一方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火灾事故造成的各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另一方面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初步以电动车发票价格及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损耗的方案,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法将情绪激动的各方当事人分开进行调解,阐明事实、释法明理。
经多轮调解后,双方当事人终于在各自火灾事故烧毁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上达成了一致,由被告当庭赔偿原告梁某2600元,赔偿原告刘某3400元。一次性当场支付完成,原告分别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各方握手言和。
近年来,因电动车充电不当引发火灾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明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希望各位电动车使用者都能引以为戒,提高安全意识,规范停放电动车,使用正规充电桩进行充电;充电桩管理方也应尽到日常检查、维护充电桩安全的管理责任义务,各方共同努力消除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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