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法院执行干警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妥善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顺利执结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王某与康某系多年生意合作伙伴,由王某向康某供应农用化肥,因彼此信任王某将价值20余万元的化肥赊销给康某。但康某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未能在约定的时间给付货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一纸诉状将康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令康某给付王某案件款20余万元。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康某在外地一直未能到庭,执行法官决定前往康某所在地调查执行。到达康某所在地,执行干警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到达现场进行协商处理。经了解,康某近年因为经营不善,债台高筑,无力清偿债务,但有货物可以抵顶。经过一早晨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就以物抵债达成一致意见。当天下午康某配合王某将8万余元货物发往货运站,剩余案件款双方也进行了进一步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至此该案件成功化解。
“以物抵债”是强制执行程序中财产变价的重要手段,并不是通过简单地冻结经营账户、扣押生产设备等方式执行案件,而是灵活运用执行措施的表现,最大限度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金塔县法院始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用温情的执行方法,高效化解每一起执行案件,及时有效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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