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一种传统习俗,是男方给女方的结婚订金、聘礼等,表达男方想娶女方的心意。但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彩礼的纠纷,即婚约财产纠纷时有发生。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彩礼是否应该全部返以及应该返还多少。近日,肃州区法院执行局成功调解一起因离婚产生的彩礼返还的纠纷,以案普法,宣传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高价彩礼,倡导移风易俗,让婚姻的缔结回归情感,维护婚姻的美好、社会的文明和谐。
事情是这样的
原告刘某与被告范某于2023年1月11日经媒人介绍相识,2023年1月18日在肃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 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前原告刘某向被告范某支付彩礼6.6万元,由于二人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向被告索要归还彩礼款5万元,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范某一直未履行法定返还义务,故刘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在认真听取了双方对彩礼返还的意见后,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针对原、被告双方不同心理,找准切入点,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引导双方心平气和、换位思考,结合自己办理过的典型案例释法明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明不执行法定返还义务的现实危害和社会隐患,为他们分析利害关系。经过3个多小时苦口婆心的劝说后,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刘某同意范某返还3万元彩礼,范某求助家人为其凑钱当场给付。
不是每一段婚姻都能够走向圆满,在无法促成夫妻和好的离婚案件中,肃州区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调解工作融入审判执行活动的全过程,在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彩礼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男女双方给付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姻,若最终未能缔结婚姻,或缔结后又因矛盾纠纷导致婚姻关系无法持续的,彩礼的处置就成了男女双方关注的问题。每个家庭都应当将深厚感情作为缔结婚姻的基础,而非将彩礼轻重作为攀比和拿捏的筹码。要让高价、天价彩礼成为全社会共同摒弃的遗风陋俗,让文明新风吹遍每一个角落,形成良好和谐的社会风气。
那么在婚约纠纷中彩礼究竟能否退还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下几种情况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因为已经达成了缔结婚约的目的,因此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也不能要求返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四)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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