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瓜州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抢劫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下旬,被告人王某酒后向其父母和朋友借钱未果,遂产生抢劫之念,后王某从其朋友家中拿了菜刀,骑电动车沿途寻找抢劫目标。在发现一商店正在营业后,便拿出菜刀进入该店实施抢劫,因害怕店主马某报警,王某要求其交出手机。遭到拒绝后,王某强行让马某把店门关上,马某关门欲将王某反锁在店中时,王某夺门而逃,未抢劫到财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持刀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危害后果及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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