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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敦煌市法院:司法鉴定厘清因果关系,义务人主动全部履行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王玲珍、孙秀芮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3/7/21 17:37:0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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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日,敦煌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来,2021年6月3日,何某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与高某(听力残疾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何某某受伤,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后高某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等进行鉴定。经双方协商赔偿未果,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何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案件经庭前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开庭审理后,法院查明,高某在2003年领取残疾人证时已存在听力残疾,但在鉴定期间未如实向鉴定机构告知既往病史,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时,未对高某的陈旧性听力损失和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听力损失区别评定,故一审法院未采纳鉴定意见,划分主次责任后,判决由何某某的监护人赔偿高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宣判后,高某不服,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高某申请重新鉴定后,双方对鉴定意见中交通事故与高某听力残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结论均无异议。故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判决何某某的监护人按照责任比例赔偿高某残疾赔偿金。二审宣判后,何某某的监护人主动联系一审承办法官,表明要主动履行。2023年7月12日,在法官组织下,高某由家人陪同到法院,双方完成了交款、领款,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结事了。

【法官提示】

1、当事人在司法鉴定期间,应当如实陈述既往病史、全面陈述伤情等情况,避免造成鉴定意见引发歧义,从而导致重新鉴定,增加诉累;

2、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拒不履行或者不按时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后,义务人就会面临费用成本增加,还可能被纳入失信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义务人应当及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