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但威胁自身安全,更是危害公共安全。“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经过宣传早已深入人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依然不乏有“以身试法”者。近日,金塔县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2022年11月19日17时许,王某酒后驾驶单位车辆载单位同事两名,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某街交叉路口处时,遇韩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迎面驶来左转弯,两车相撞,造成韩某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64mg/100mL,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审理认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同等责任,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危害,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案发后,王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征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和诚意,加之其系初犯,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最终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绝不仅仅只是一句口号,这是驾驶人对自己负责的应有之义,更是对他人负责的安全承诺。请大家一定要以案为鉴,引以为戒,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深刻认识到酒驾、醉驾给自身、家庭、他人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危害,千万不要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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