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是我不愿意向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而是对方一直不让我探望孩子所以我才没给。”近日,金塔县法院执行局执行了一起拒付抚养费案件。
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拖欠两年的抚养费未给付,李某声称是因为申请执行人张某不让其探望孩子因此才未给付抚养费。了解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调解,经法官释法明理、耐心劝导阐明子女抚养方面的法律关系以及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并表示会积极配合被执行人探望孩子,被执行人李某当庭兑现了拖欠的抚养费21000元,表示以后也会按照约定按时支付抚养费,至此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孩子的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支付抚养费和探望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存在互相制约的关系。因此,离婚后,即使对方不让探望孩子,也是不可以拒不支付抚养费的。同时,一方不负担抚养费或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并不是中止探望权的条件,不可因不支付抚养费就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若遇到问题,双方应当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或通过法院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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