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范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20年冬天,范某在明知同乡韩某(未成年,另案处理)正在帮助他人结算电信诈骗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将本人和前女友的银行卡交给韩某用于收取被骗资金。范某及其前女友的银行卡先后收到他人被骗资金10万余元,随后韩某、范某二人在银行自助取款机、柜台分多次将款取出。取到钱后,将上述款项交给代号“XX”等人,韩某、范某从中赚取“好处费”。
法院审理认为,范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积极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转移赃款并帮助取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范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从轻处罚。且系初犯,案发后其能在亲属帮助下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并缴纳部分退赔款,确有悔罪表现和诚意,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从轻处罚。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实,在共同犯罪中范某和韩某所起作用基本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可根据范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等,量刑时予以考虑。最后判决范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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