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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法院:为获利向他人提供账户,获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贺晓芬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3/8/4 18:23:3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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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0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涉案被告人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其违法所得1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本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程某某未提出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8月,程某某为非法牟利,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注册公司、办理公司对公账户交给犯罪分子用于接收转移网络犯罪资金。2023年1月,程某某注册的公司对公账户被他人用于接收、转移网络犯罪资金共计900余万元,其获利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注册公司、开设账户,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