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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 金塔县法院:交通事故引纠纷 当庭调解化矛盾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赵甜甜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8/31 8:52:0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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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当庭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被告当场达成调解协议。既做到了案结事了,又让当事人真切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23年3月6日,被告吴某驾驶小轿车沿金塔县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小区门前处变更车道时,与原告宋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宋某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宋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伤情为:1、左侧多发肋骨骨折;2、额部擦伤。住院治疗了15天,花去医疗费7000余元。原告宋某住院期间被告吴某垫付医疗费2500元,被告吴某所驾驶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后来,原告宋某就赔偿事宜与吴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将被告吴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调解过程中,双方对赔偿的数额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耐心听取了双方的诉求。随后,承办法官一边疏导原告宋某情绪,一边核实原告宋某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吴某的垫付费用情况,围绕法定赔偿项目逐项计算,努力在“法、理、情”中寻找平衡点,找到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各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0000余元,向被告吴某支付垫付医疗费1072元。至此双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