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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肃州区法院:“舌尖”上的纠纷 吃烧烤吃出“闹心”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杨小丽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9/5 11:04:4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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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肃州区

某烧烤店的四位顾客就不幸“中奖”,

吃烧烤吃出虫子,

发现虫子后,找店家协商无果,

她们一气之下将店家诉至肃州区人民法院,

结果怎么样呢?

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王某、聂某等四人在肃州区某烧烤店就餐。四人正津津有味吃着烤串时,突然间发现烤串上竟然有一条黑色的虫子。随后,四人要求餐厅工作人员给予合理解释,但是餐厅工作人员当场未作出合理说明。王某、聂某等四人认为烧烤店提供的食品存在严重的安全和质量问题,故拨打12345进行投诉。在12345调解无果后,王某、聂某等四人将店家诉至肃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某烧烤店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经过案件承办法官仔细了解,该案虽标的金额不大,但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面对这种情况,案件承办法官采取连线方式,多次通过电话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调解。在案件承办法的积极努力下,烧烤店老板认识到了错误和应承担的责任,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最终,被告一次性向四原告支付赔偿金500元后,原告撤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依法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生产不符合食品质量标准的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