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小额速裁庭柴丽团队成功调解执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让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2023年3月,被告王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312线由东向西行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原告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原告车辆损坏。当日,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在4S店维修,共花费3885元,车辆维修期间产生交通费200元。后原被告针对维修费用的赔偿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无奈将被告诉至本院。
案件承办法官在收到此案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就赔偿数额争议较大,被告认为只是轻微追尾碰撞,原告的维修费用较高,扣除交强险赔付的2000元后,不愿再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案件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入手,认真向双方做思想工作,快速锁定矛盾焦点,充分权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不断调整和解方案,经过法官的不断努力,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1600元,原告撤回起诉。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真正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都对法官为他们减轻诉累、快速办理、解除纷争的高效服务表示感谢。
法官说法:
交通出行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家庭幸福,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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