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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肃州区法院:买卖不成巧调解 退还定金解心结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李燕 高晓娟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9/8 18:19:3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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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人生一件大事,而房屋买卖涉及的法律问题,又相当复杂,稍有不慎,轻则发生纠纷,严重的会导致损失惨重。近日,肃州区法院小额速裁庭李燕团队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以诚实守信原则为立足点,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出发,耐心向当事人阐述法律规定和利害关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并当庭履行完毕。

    案情简介:2021年,原告王某欲购买被告李某位于酒泉市肃州区西环南路的房屋一套,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居间)协议》。签订协议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房屋定金10000元,但被告却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房屋定金并承担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基于查明的事实从双方争议的焦点入手,做出调解,调解过程中通过释法明理,引用相似案例等多种方式,动之以情,最终双方均作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退还原告房屋定金及各项损失11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至此,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释法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限定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其实质是一种金钱保证。在交易的过程中,要尽到必要的审慎的注意义务,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的点是:

  1、是“定”金不是“订”金。

  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3、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1)主合同有效且定金实际支付;(2)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违约行为严重,构成根本性违约;(4)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存在因果关系。

  4、定金与违约金择一适用,定金与损失赔偿,可以同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