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当庭履行了调解款项,让原本产生矛盾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7年11月2日,某公司与王某签订办公楼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某公司将新建的办公楼租赁给王某经营使用。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如约交付了租赁标的物,王某接受了租赁标的物并开始经营使用。后王某拖欠2022年度的租赁费70万余元未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某公司遂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某公司和王某已合作多年,之前从未拖欠过租赁费,因2022年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给付,承办法官本着既不损害双方利益,又化干戈为玉帛的原则,反复释法明理,陈述利弊,某公司也基于多年合作关系对租赁费数额进行了减免,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王某给付某公司租赁费50万余元,且王某当庭履行了案件款50万余元。
敦煌市人民法院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充分发挥法院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通过法理情相融合的方式,把握调解时机,及时督促履行,同时减少了当事人诉累,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有更多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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