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好,我是被执行人金塔县某餐饮店的经营者李某,餐饮店之前的七个案件,今天履行案件款,能否解除对我银行卡冻结和限制高消费”。
2020年,郜某等七人在金塔县某餐饮店从事服务员的工作,因疫情原因餐饮店生意惨淡,后餐饮店关门,导致郜某等七人工资迟迟未予支付。通过劳动仲裁餐饮店尚欠郜某等七人工资33000元未付。进入执行程序后,因餐饮店停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将餐饮店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但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餐饮店及其经营者李某被限制高消费。便出现开头一幕,餐饮店经营者由于生活不便,被迫主动履行案款。
案情分析: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注明的该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并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本案中,李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院将其列为被执行人并冻结其银行账户、对其限制高消费,对其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迫于执行压力,李某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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