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酒泉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5月24日 星期六
  • 关注:
基层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动态

侮辱他人应担责—瓜州县法院审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

来源:瓜州县人民法院 作者:侯光荣 责任编辑:瓜州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10/9 17:47:09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侵害人格权纠纷案件。

2022年6月,王某因对自己儿子和张某女儿的离婚结果不满,便和丈夫一起到张某家中,找张某女儿理论。因当时张某的女儿不在家,王某在与张某交谈的过程中发生争吵,王某将提前准备好的一瓶人的大小便混合物泼向张某,张某遂报警。后王某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元,但张某认为王某的行为虽然已被行政处罚,但造成的损失和侮辱行为应继续承担民事责任,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发生争吵时,被告未能保持理智,采取向原告泼洒人的排泄物的过激行为,虽然该行为没有对原告造成身体伤害,但根据一般人的日常认知,该行为极具侮辱性,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墙面粉刷费、家具清洗费、衣物损失及当面赔礼道歉的请求,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故意向他人身体泼洒人的排泄物、污秽物情节轻微的,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一千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受害人还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要求侵权人当面赔礼道歉。该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