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经万典,孝悌为先。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更是子女无法推卸的法律责任。可年迈的吴某却因儿女不承担赡养费用,无奈来到法院寻求帮助。经过肃州区法院民一庭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用亲情感化众人,让这起赡养纠纷得以圆满解决,让老人老有所依,乐享晚年!
基本案情
吴某共生育了三个子女,含辛茹苦将三子女抚养成人,后因家庭琐事,分家等事情产生矛盾,在面对吴某的赡养问题时,三子女一直未能达成赡养老人的一致意见。现吴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解决老人赡养问题刻不容缓。
案件审理
案件承办法官本着“幼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原则,在深入了解案情之后,迅速通知吴某的子女们进行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诫三子女应主动承担起赡养母亲的责任,使老人在经济上得到供养,在精神上得到慰藉,在生活上得到照顾。考虑到老人出行不便,案件承办法官及书记员来到老人所居住社区,耐心倾听老人的想法和诉求,缓解老人与三子女之间的对立情绪,为双方创造宽松和谐的调解氛围,并结合法律、道德和亲情对三子女进行耐心劝导,最终三子女均认同每人每月支付吴某生活费800元,三子女们也表示之后会在经济、生活和精神上给予老人全面的关怀与照顾。至此,这起纠纷终于得到了妥善解决,老人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法官释法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百善孝为先,亲情血脉关系是不可割断的,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在产生家庭矛盾时,要常念养育之恩,常怀感恩之情,让父母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有一个安定幸福的晚年。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子女应趁老人还在世时及时行孝,把温暖送给父母,让老人安享晚年,让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源远传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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