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中,有时法院穷尽财产查找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时候,申请人会告诉法官,其亲属(包括子女、妻子)的境况,想从他们的账户上执行案款,因为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等问题,但此时申请人能否将被执行人的亲属追加为被执行人,转而执行其亲属的财产呢?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王某和张某原是生意伙伴,由于短期内资金紧张,于是王某向张某提出了借款进行资金周转的想法。经过双方商议之后正式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借款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王某向张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2%。此后按照《借款协议书》的约定,以转账方式汇入协议指定账户100万元。借款期限到后,王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偿还,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王某返还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如果王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未按判决要求偿还,张某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张某未能向法院提供王某名下的任何财产线索信息,执行法官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也未能发现王某名下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张某遂向法院执行部门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王某的配偶刘某为生效民事判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那么张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法律解读
张某的执行异议请求为在民事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法院执行部门在审查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规定也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范围进行了明确。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该规定中列明的情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予以追加。在该规定中,涉及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追加、变更当事人的情形仅有一个法条,即第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如果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由此可见,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只有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时才能追加。而在本案中根据该规定,被执行人的亲属不属于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范围,因此不能追加王某的配偶刘某为被执行人,张某的执行异议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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