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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肃州区法院:解除租赁合同后一方继续占用房屋,出租人该如何维权?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赵静 齐琦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10/23 11:51:5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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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解除租赁合同后一方继续占用房屋,出租人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米某与爱人共同租赁了伊某的房屋居住,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租金为每月1500元,按季度支付。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又形成了2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至第三年米某因故未能及时缴纳租金,在伊某多次告知缴费或搬离后,仍未能足额支付租赁费,也未搬离租赁房屋。现伊某诉至法院,要求米某搬离,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案件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原、被告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又形成了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均享有随时解除权。米某未能足额支付租金,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伊某即可单方面行使解除权。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解除后,米某应将占有使用的租赁房屋返还给伊某,其仍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行为,侵害了伊某的合法权益,应当向伊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官说法

    房屋占有使用费是指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终止(履行期限届满、解除或其他特定情形下),因承租人或房屋占有使用人无合法依据,继续占有、使用房屋而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合理对价或费用。

    双方当事人解除租赁合同后,一方当事人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另一方亦未提出异议,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但因双方对租赁期间没有进行约定,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