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酒泉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6月16日 星期一
  • 关注:
基层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动态

【普法课堂】 金塔县法院:离婚时约定不付抚养费之后还能追要吗?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蔡娟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10/24 17:05:47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离婚时

双方协议孩子由一方抚养

抚养方自行负担全部抚养费

一段时间后

想让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负担抚养费,

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简要案情:

2023年1月,男方王某与女方张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共同生育的两个孩子归男方王某抚养,女方张某不支付抚养费。后因个人原因导致男方王某失业,其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故2023年8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每人每月800元,从2023年9月1日起至两孩子18周岁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诉求张某支付抚养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张某的经济条件,每月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800元有点困难,故酌定调整为每个孩子每月抚养费500元。判决下发后,张某未上诉。法院本着从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的原则出发,随着两个孩子的年龄增长,本地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开支必然会增加。结合张某的实际情况,支付两个孩子每人每月500元抚养费适当。

法官寄语: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该约定仅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因此剥夺或限制未成年子女的相关权利。因此,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当然免除各方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另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无论双方离婚与否,未成年子女仍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该项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