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粮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就此和解,取得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陈某从事黄豆收购生意,2021年6月20日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王某,后通过电话联系,找王某收购黄豆,双方对黄豆的品种、收购价格等进行协议后,6月30日下午王某为陈某运来3000斤黄豆,陈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付王某货款15000元。货到后,陈某发现黄豆已经有点发霉,与双方约定的质量严重不符,与王某沟通后,其声称陈某根本无证据证明其所述的黄豆就是从他处购买,拒不愿意退还货款。无奈之下,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该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在明晰案件基本情况后,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详细给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被告承认原告所诉的这批黄豆就是从他处购买的,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王某当庭退还货款15000元,该案得以圆满解决,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社会经济生活中,一方面,诚信既是公民道德的基石,也是社会有序运转的保证,“人以诚立身”要求我们在平时社会交往中讲诚信;另一方面,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有保留证据意识,当纠纷发生时,才能更好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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